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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
合同起草详解之三: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的目的:介绍背景情况而不应该包括实质性条款

  在鉴于条款中,最好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冗长的段落
  2. 规定具体权利或义务
  3.对将在具体操作条款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

  如果交易本身并不具有独特的背景,也许应该省掉鉴于条款。
12月10
合同起草详解之二:合同的首部

  合同首部的典型格式:

  合同名称:具有描述性的简单标题
  合同日期:
    签字日;
    订立日;
    是否与生效日不同?
  合同当事人名称:
    准确的法定名称;
    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
    注册地址或者主要营业地;
  签约地点:可以省略
12月7
合同起草详解之一:典型商务合同结构

  典型商务合同结构:

  合同首部
  前言(鉴于条款)
  定义
  具体操作条款
  先决条件
  陈述和担保
  通用条款
  签字页
  附录及附件
12月7
申请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应准备的材料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7号公告规定,供货企业申请登记一般需要提交9项材料:

    (1)《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

    (2)有效的合法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

    (3)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材料

    (4)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12月7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三:校对和修改

  在完稿以后,你应该校对:
  对所有提及其他条款或其他文件的语句进行核对
  “波动效应”:一旦删除或新增某一条款,就应该对所有相关的条款标号予以相应调整
  确保合同中没有错别字
  确保格式正确

  必须在合同起草完毕后对合同进行校对,确保每个条款及相关文字均准确无误,并且对合同某一条款中提及的其他条款进行核对。要进行以上的步骤是因为:在修改先例文本、增加新条款、删除旧条款后,整个合同条款的标号可能发生了变动,即产生了所谓的波动效应。因此一旦删除或者新增了条款,就应该对所有相关条款的标号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个波动效应则是合同后面内容的修改可能意味着对前面的内容也必须进行必要的修改。此外,如果同时起草的几个相关的合同文本中有任一合同条款发生了变动,都要考虑该变动是否会对其他合同的相关条款产生影响。

  比如,为了顺利完成一个大项目,双方经过了艰苦谈判,最终就最后一个问题达成了协议。此时当事人举杯庆祝,只需第二天签字即可。而正是由于直到最后一刻当事人才达成一致,必须连夜工作,将十几个相关合同条款都进行相应变动、校对,以确保所有项目文件不出现差错。第二天早晨九点钟当事人签合同的时候,可能前一天晚上整夜都没有时间睡觉。但即使在这种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也要尽量确保合同中没有错别字且格式正确。总之,我们应保证所制作文件的高质量,并反映出我们为之所付出的艰苦努力。

  此外,作为专业的律师,在将修改后的合同版本发送给对方之前,一定要确保将修改之处标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双方节省谈判时间、尽早达成协议,同时赢得对方律师的尊重。
12月7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二:起草合同

  起草合同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即为了全面掌握相关信息,需要重复进行其中一些步骤。例如,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向客户提问并取得相关资料后应进行相应的调研,并利用先例文本制定问题清单。此时如果发现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更多的情况,律师就应该再次询问当事人,之后可能仍需做相应调研,最后才开始起草合同。

  你应该根据需要重复以下步骤:
  当事人提出要求
  从当事人获得相关资料
  利用先例文本制定清单
  进行相应调研
  起草合同文本

关于起草合同文本,详见:合同起草详解。
12月7
合同制作基本步骤之一:前期准备

  在下笔以前,你应该:
  (1)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
  (2)了解交易结构以及商务背景
  (3)进行相应的调研
  (4)考虑怎样利用合同先例文本

  在下笔起草合同之前,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要求,包括当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商业目标。其次要了解整个交易的结构以及商务背景,包括:当事人与对方过去是否有过类似交易,以及双方在本次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等。随后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调研。虽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绝大部分条款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也有一些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律师要了解这些规定并采取相应对策。律师最后还要考虑是否有合适的先例文本以及如何加以利用。下面我们逐项进行讨论。
12月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2007-06-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号,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12月7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一、评估范围

在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和未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

二、工作机构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下设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每批棉花到货质量情况、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12月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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