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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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系统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加强专业管理,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各学校的办学竞争力,我部制定了《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校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民政系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各学校主动适应民政工作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1993〕7号文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原则
1、要立足民政,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妥善处理好民政行业需求与其它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在满足民政系统人才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要与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相适应,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讲究办学效益。
4、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办学优势,符合学校今后的发展方向,体现学校办学特色。
5、要符合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凡申请设立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要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经用人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6、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各项原则规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二、专业设置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至少在四年内保证每年能招生40人以上。
2、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并制定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及有关教学文件。
3、有与新设专业学生人数相适应的,质量合格、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专职教师和必须的实验技术人员。每门主干课程至少有一名讲师或其它相应职称以上的教师;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从事过本专业业务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
4、有新设专业需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和能容纳新专业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
5、有与新设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套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6、有指导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和措施。
三、专业审批权限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民政行业、社会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专业下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民政行业、社会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条件,在国家中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为省部级以下重点的民政学校,有权根据民政行业、社会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条件在国家中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国家中专专业目录范围以外的新专业,要作试办专业论证,部属学校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审批,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学校报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应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严审批。
四、专业审批、审查程序
1、部属学校设置须经报批的专业,要向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提交书面申请和是否符合专业设置条件的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尽快予以批复;经批准设置的专业,要先行试办,根据试办情况由学校申请,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决定是否正式设立。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学校设置须报批的专业,按其主管民政厅(局)和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2、部属学校按权限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要提交所设专业是否符合专业设置条件的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审查核实后,方准予招生;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学校按权限规定自主设置专业,由主管民政厅(局)及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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